第一章 组织机构
第一条 传媒学院成立由教学副院长任组长的推免生特殊学术专长认定工作小组和院务主任任组长的推免生特殊学术专长认定监督工作小组,成员分别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成员、教研室主任及部分教师代表组成。认定工作小组和认定监督工作小组负责依据学校管理办法制订本学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特殊学术专长认定办法;负责学院推免生特殊学术专长认定工作的统筹和推进;审议确认推免生学术专长认定结果。学院推免生特殊学术专长认定工作小组和推免生特殊学术专长认定监督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教科楼811办公室。
(一)推免生特殊学术专长认定工作小组
组 长:刘丹
副组长:杜方伟
成 员:陈海峰、尹晓楠、李晓
(二)推免生特殊学术专长认定监督工作小组
组 长:彭步云
副组长:崔书颖
成 员:柴湘露、于浥尘
第二条 特殊学术专长认定工作在学院推免生特殊学术专长认定监督工作小组监督下进行,对违反规定或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查处。
第二章 特殊学术专长认定对象及工作依据
第三条 特殊学术专长认定对象为有资格参加推免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拥有标志性高水平创新成果(如核心期刊论文、国家级竞赛获奖等)。
第四条 认定工作小组依据《传媒学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特殊学术专长认定办法》,按照当年教育部、教育厅和学校相关文件、通知精神,开展具体认定工作。
第五条 学院根据学校、学部当年分配的指标名额,按照教育部和学校相关文件、通知精神,结合本学院相关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人数、学科特点及发展需求等因素分别确定各个专业(同一个专业不再区分方向)推免名额分配数量。
第三章 特殊学术专长认定及计分细则
第六条 特殊学术专长成绩(T)是综合评价学生科研潜质取得的成绩,该成绩由学院进行评定。推免生特殊学术专长原则上仅限学生本科阶段在核心期刊上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发表的与学业相关的科研论文;作为主力成员参加与学业相关的国内权威科研竞赛(全国赛)并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国际赛事参照执行,但不得低于国内赛事相关要求)。学生与直系亲属或学历、职称、职务明显高于本人者合作的科研成果、竞赛奖项等仅作为参考,不纳入学生本人特殊学术专长成绩,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第七条 特殊学术专长评定细则如下:
特殊学术专长成绩包括学术论文和国内权威科研竞赛(以获奖当年教育部颁布的竞赛目录为准的全国赛)两部分,论文和竞赛内容应与专业相关,具有学术研究特性。论文每篇加分情况如下:发表校定A类中文期刊加100分;发表校定B类中文期刊加50分;发表校定C类中文期刊加35分;北大中文核心期刊加30分,学术论文字数不能少于3000字,应被主流数字期刊资源库(限中国知网、万方数据、维普中文科技期刊三家)收录。
国内权威科研竞赛(以获奖当年教育部颁布的竞赛目录为准的全国赛)第一完成人署名单位应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才具有加分资格,并按以下标准计分: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第五名及之后 |
国家级特等奖 |
100 |
50 |
50 |
50 |
25 |
国家级一等奖 |
50 |
25 |
25 |
25 |
15 |
国家级二等奖 |
40 |
20 |
20 |
20 |
10 |
国家级三等奖 |
30 |
15 |
15 |
15 |
8 |
上述两个部分的分值加总为个人特殊学术专长原始积分,对个人原始分按以下公式进行数据标准化处理后,记为特殊学术专长成绩(T),满分为100分。
特殊学术专长成绩(T)=[(个人原始分-最低原始分)/(最高原始分-最低原始分)]*40+60
其中,最高和最低原始分为本专业(同一个专业不再区分方向)实际申请报名学生中的最高和最低原始分。
第四章 监督和申诉
第八条 教务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学部、学院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和邮箱,保证投诉、申诉、监督渠道的畅通,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条 学生对特殊学术专长认定工作资格审查、成绩认定存在异议的,应根据具体事宜、事实、证据和依据形成书面材料,向本学院推免生特殊学术专长认定监督工作小组提出异议和申诉,学院应依据事实及时回应和处理。如学生继续存有异议,可向学部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由学部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依据事实给予及时回应和处理。确实存在问题的,上报学校,视情节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学院监督电话:0371-86175602
学部监督电话:0371-86157673
学部邮箱:ysxyjxb2021@163.com
教务部监督电话:
0371-86158309 邮箱:hueljwc@126.com
0371-86155836 邮箱:hncjzfdxjw@126.com
学院邮箱:cmxy@huel.edu.cn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人文艺术学部传媒学院负责解释。
人文艺术学部传媒学院
2025年6月16日
(初审:彭步云;复审:陈海峰;终审:杜方伟)